加油站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範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其用地除供加油站本業直接使用及兼營車用液化石油氣部分,得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4款規定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外,其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所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洗車設施、簡易排污檢測服務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設施、自動販賣機及兼營便利商店、停車場、代辦汽車定期檢驗、銷售公益彩劵、電動機車電池充換電使用部分,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若經核准籌建加油站,並依特別稅率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因未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期限完成籌建,致籌建許可失效,如經查明該籌建之加油站,於建造執照核發後自始未動工興建,除應即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外,並應追溯補徵原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之差額稅款。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1-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