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憑證2份以上均屬正本應各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同一憑證須書立2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持1份者,每人所持1份均屬正本,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説明,如果1人持有1式2份以上憑證者,其中1份已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則其餘可視同副本免予貼花,但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特別提醒,於稽徵機關檢查印花稅時,納稅人如持有正、副本2份以上同一憑證,仍需提示已貼花之憑證正本供檢查,避免造成事後認定困難。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1-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