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供營業用之土地於暫停營業期間,可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有原本供營業用的土地停止營業,如該地上有建物,該建物土地所有權屬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且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設戶籍於該建物,於停止營業期間,可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但若恢復營業時,須於30日內向稽徵機關主動申報,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貼心提醒, 欲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民眾,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限一處之規定,若於9月22日前向各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者,經核定後當年度即可以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若超過期限才申請者,自下一年度起才能適用,本年度將無法享有節稅權益。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1-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