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收到欠稅員工的扣薪命令,應配合辦理扣薪解付,如有無法辦理之事由應於10日內聲明異議,以免遭受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行號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對欠稅員工的扣薪命令時,應按月將員工薪資依扣薪命令內容解付執行分署或移送機關,以繳納欠稅。如有無法辦理之事由(如員工已離職等),應於接受該執行命令後10日內,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不於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解付員工薪資時,執行分署得因移送機關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逕向該第三人公司、行號的存款或其他財產為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欠稅逾期未繳納被移送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包括欠稅人的動產、不動產、薪資債權、金融存款及其他金錢債權等,而「薪資」是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常見的執行標的,如公司、行號接獲扣薪執行命令,切勿置之不理,應配合辦理扣薪解付或於10日內聲明異議,以免遭受強制執行。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586、2588~2589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403、405、406~409、411~41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303~307、310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302~3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314、315

更新日期:110-01-1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