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請多利用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減輕民眾換屋負擔,個人出售自住房地,另購買房地供自住,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其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可申請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包括1.原出售與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2.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2年內再行出售。3.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者,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4.出售土地與重購土地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其中1人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5.重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但出售土地者不受面積之限制。6.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7.如為先購後售土地,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的土地為適用範圍。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適用重購退稅後,地方稅稽徵機關會自其完成重購土地移轉登記之日起列管5年,於管制期間5年內如有移轉、供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等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情形時,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01-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