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持有重大傷病卡,無法申請使用牌照稅免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詢問,持有重大傷病卡,使用牌照稅是否能申請免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係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在汽缸總排氣量2400cc以內部分,每一身心障礙者可選擇1輛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所以如僅持有重大傷病卡,但未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不能申請使用牌照稅免稅。

  地稅局進一步指出,如身心障礙者領有駕照,只能以自己的車輛適用免稅;如果身心障礙者無駕照,則可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辦理免稅。

  至於符合免稅資格者,是否須提出申請始能適用免稅?地稅局說明,應視車輛是否為身心障礙者所有來判斷,如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所有,該局將主動核准免稅;如車輛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仍應由民眾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才能享有免稅優惠。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10-01-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