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登記為夫妻名義房屋經打通使用設戶籍 地價稅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民蔡先生來電詢問:他和太太分別擁有土地相鄰的兩棟房屋,為增加使用效率,已經打通合併使用,請問這二筆土地都可以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蔡先生和蔡太太及未成年之受扶養子女原則上應有「一處」適用自用住宅之限制,惟夫妻個別所有相鄰之兩棟房地,為適應自用住宅需要,房屋經打通合併使用者,合併認定為一處。

  因此,蔡先生、蔡太太或直系親屬只要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而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就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稅務局貼心提醒,如欲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稅率課徵地價稅,請於每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各分局辦理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線上申辦,也可下載該局「中稅e把照」APP軟體辦理,經審核通過當年度即可適用,如果9月22日以後才申請,審核通過後自次年起開始適用。

  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1-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