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封閉未供公共通行,應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騎樓如供公眾通行使用,可免徵房屋稅,但如變更用途未供公眾通行使用者,應依實際使用情形所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建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供公共通行使用的騎樓,房屋設立稅籍時即主動核予免徵房屋稅。但若設置鐵捲門或其他活動遮蔽物,在營業時間將全部或部分面積封閉供設攤營業使用,其餘時間供公共通行,其已不符合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免徵房屋稅之規定,該封閉面積應按營業稅率3%課徵房屋稅。另外騎樓雖未營業使用且白天供公共通行,但晚上封閉供作自家停車或其他用途,仍會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爰此,當房屋騎樓封閉,無論係作住家或非住家使用,甚至擺攤營業使用,而無法供公眾通行使用者,不能免徵房屋稅,應依實際使用情形所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進一步說明:騎樓封閉或營業使用而沒有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已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或者房屋有新、增、改建或變更房屋使用情形時,應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機關申報變更,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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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1-0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