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序漸近年底,本府及各單位109年度或以前年度歲入款項,須轉入110年度繼續使用者,請依規定辦理保留,並列入決算處理。其作業期程如下:
一、申請:本府及各單位申請歲入款項保留,於110年1月18日前檢附「歲
入保留數額表」、「以前年度歲入保留數額表」一式七份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府財稅局及本府主計處審查後,簽奉縣長核准。
二、核定:本府及各單位申請歲入款項保留案,本府財稅局應於每年1月
28日前核定,並副知本府主計處及審計機關。
三、登帳:核定後歲入保留數額表、以前年度歲入保留數額表,各單位應至行政院主計總處地方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登打。
為使年度歲入保留如期完成,請本府各單位積極把握作業時間,以免
延宕109年度總決算編製,進而因年度結帳延遲,遭中央考核扣分及扣減補助款。
更新日期:110-01-0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