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已出售為何還收到地價稅繳款書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109年8月簽約出售土地,9月已辦竣移轉登記,為何今年還收到該筆土地的地價稅單?

  該局說明,買賣雙方常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或按持有月份比例分攤繳納地價稅,但此屬當事人間約定之私權行為,稅捐機關不會據以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因地價稅之課徵依規定係以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須繳納全年地價稅。所以林先生在8月31日仍為地政機關登記之土地所有權人,今年11月地價稅開徵時,仍須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1-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