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案件債權人得申請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並函請執行法院依法代為扣繳,如符合前揭免徵之規定,義務人、權利人或債權人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得申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如法院拍賣土地之價款,已扣繳土地增值稅,經重新核定致有應退還之稅款時,該退稅款係屬拍賣所得價金之一部分,應交由執行法院重新分配債權人。

 

   若您仍有疑義,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或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875959,將有專人您服務,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110-01-0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