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配偶贈與土地申報土地現值時,當事人可自行選擇是否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解釋,夫妻之間贈與之土地,納稅義務人雖然得自行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只是延緩課徵稅額,並不代表是免稅。嗣後若該筆土地再移轉於第三人時,須追溯至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之前不課徵之土地增值稅額仍須繳納。

更新日期:110-01-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