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所有車輛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因駕駛執照經監理機關吊扣,吊扣期間應停止駕駛,亦即身障者名下車輛於該吊扣期間無法供其駕駛使用,應無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免稅車輛均會定期辦理清查作業,經查核身心障礙者駕駛執照經監理機關吊扣者,因已不符合免稅規定,應自吊扣日起取消免稅,並向車主寄發補稅通知函及繳款書。嗣後於吊扣期間屆滿車主領回駕駛執照後,重新依規定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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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1-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