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屋仍應依法繳納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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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自用住宅房屋,是否可免予繳納房屋稅?針對此一問題,該局為避免民眾產生誤解,特別提出觀念澄清。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不論房屋是否供營業使用、空置抑或僅供住家使用,稽徵機關均依據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按房屋現值依其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向納稅義務人徵收房屋稅,因此,自用住宅房屋仍需課徵房屋稅;惟為減輕納稅義務人負擔,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本市房屋其住家房屋現值在10萬2,000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

  民眾如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01-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