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空置之非住家用房屋已作為住家使用者,應儘速申報以節省稅賦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空置房屋的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若為店舖、辦公室或工廠等非住家用者,一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目前本市房屋稅徵收率為營業用3%、非住家非營業用2%、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1.2%、其他供住家使用者為1.5%,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原空置之非住家用房屋已作為住家使用,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使用情形變更,以節省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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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2-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