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稅處開始清查重購退稅案件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將自110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對已核准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進行全面清查,如查有改作營業、出租使用、戶籍遷出或再行移轉等情形,將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2年內買賣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土地的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時,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就出售土地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度內申請退稅。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重購退稅經核准後,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除了所有權不能移轉外,還須持續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設立戶籍,同時也不能出租、營業使用。如有必要將戶籍遷出時,至少應保留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在原戶籍內,不然會被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

     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09-12-31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