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完竣後,記得辦理註銷房屋稅籍,停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拆除完成後,申報房屋拆除並註銷房屋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如民眾於房屋拆除後,未於規定事實發生後提出申報,又無法提供拆除執照或地政事務所建物滅失登記等相關資料,以證明房屋之拆除日期,稅捐單位於受理此類申請房屋拆除案件時,只能依現場實地勘查房屋拆除事實,自申報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常有民眾收到房屋稅繳款書後才提出申報,因未能提出相關拆除證明,以致房屋稅仍須繳納,影響權益甚大;因此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自身權益,房屋拆除完成後應立即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辦註銷房屋稅籍。

  民眾如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12-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