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法院拍賣之農地,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拍定人或土地原所有權人應在收到該局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提出申請,超過期限就不能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人所檢附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自核發之日起至法院拍定之日止,在6個月內者,得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在該局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仍在有效期間者,亦可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至於收到本局通知後,始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使用證明者,可扣除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書之期間,作為其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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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2-29
發佈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