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如因繼承而移轉免予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為減輕買房負擔,曾經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者,應注意買入後5年內不能再移轉之規定,但如因繼承移轉而用途未變更者,則可免予追繳原退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售自用住宅除了每人可享受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外,在2年內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條件,還可以申請重購退稅退還賣出土地所繳的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沒有次數限制,但是要注意新買的土地5年內不能再移轉,且不能變更用途,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只有因繼承移轉而用途未變更者為例外情形。再次提醒繼承人於繼承土地後,如在上述5年內將該地再行移轉或變更用途時,稅捐機關仍會向繼承人追繳原退還稅款。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更新日期:109-12-2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