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環保回收,車牌未繳還監理機關,經查獲借供他車使用,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楊先生來電詢問,舊車已不勘使用並交由回收商處理,該舊車的車牌可以借供其他車輛使用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如因老舊或不堪使用報廢,車主除委託環保商回收車體外,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取下2面車牌繳回監理機關,並申辦車籍報廢登記,始完成車輛報廢程序。若僅完成車體回收,未將車牌繳回,嗣後被查獲報廢車輛的車牌懸掛於他車並使用公共道路時,將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對原車主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車輛報廢,除交由合法立案登記之環保機構回收車體,並應確實向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才能確保個人權益。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12-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