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廠房於法定申報期間前倒塌免報繳契稅,但須向地政機關辦理滅失登記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買受人向法院標購之房屋於契稅條例第16條所訂之30日申報期間倒塌或自行拆除,並向地政機關辦理滅失登記,經地政機關辦理完竣者,准予免報繳契稅。買受人亦可持滅失登記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房屋稅籍。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2-2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