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與移用他車完稅號牌屬不同違章行為應分別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經監理機關吊銷或逕行註銷牌照後懸掛其他已完稅車輛號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應分別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第31條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除補稅外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民眾如以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又移用他車號牌,分屬2種不同違章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應分別處罰。

  民眾倘仍有其他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轉接該局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解答。

更新日期:109-12-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