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不因納稅而變成合法建物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依照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也不例外。

  稅務局指出,許多民眾誤以為違章建築房屋不需申報稅籍及繳納房屋稅,惟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起見,無照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其繳納房屋稅僅為履行納稅義務,在未經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執照前,仍屬不法建物,雖違章建築都有按時繳納房屋稅,仍不能據以使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建物。

  地方稅務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如果有房屋稅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也可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

更新日期:109-12-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