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空置不為使用,仍應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空置不為使用,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空置房屋適用之房屋稅課徵稅率,有使用執照者,所載用途別為非住家用(如辦公室、店舖、工廠…等)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所載用途別為集合住宅、住家用、農舍等,則可以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

  該局提醒民眾,房屋稅是按「月」計徵的稅捐,因此,當營業用房屋空置不使用時,納稅義務人應主動在30日內辦理使用情形變更申報,其改課之基準日為每月15日,如果是在16日以後提出申請者,則自次月起改按變更後之稅率課徵。嗣後如實際供住家使用者,仍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您尚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該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2-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