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與否並非房屋稅自住用稅率要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有房屋已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倘若將戶籍遷出,仍可適用自住用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若同時符合無出租或營業;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房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可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日後若將戶籍遷出,如仍符合上述要件,可續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之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如您尚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打該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04-225858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2-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