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拆除後應於30日內申報註銷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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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映建築物早已拆除,為何還收到房屋稅繳款書?經暸解係納稅義務人於拆除房屋後,未向房屋所在地所屬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註銷房屋稅籍,所以才會收到房屋稅單。

  該局近一步表示,房屋拆除後,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逾期申報者,倘未能提供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拆除竣工證明、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滅失登記資料等),僅能自申請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關心您的權益,如仍有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12-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