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後解除買賣契約,除不能退還先前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仍應再次申報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買賣雙方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解除買賣契約,應先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並於繳納稅款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返還移轉登記。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買賣雙方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解除買賣契約,原買方須將土地所有權返還與原賣方,此土地所有權之移轉,乃屬所有權的另一次移轉,除符合法令規定減免或不課徵等條件外,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民眾仍然有其他疑問,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12-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