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事業受贈土地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後,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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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如果符合受贈人為財團法人、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及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等規定,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但應檢附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等文件。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稅捐稽徵機關每年會依規定對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受贈土地進行例行性清查。如有被查獲未按捐贈目的使用、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或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利益之情事,除應追補土地增值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更新日期:109-12-1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