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之稅籍登記場所,未僱工、辦公或囤貨,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營業人如僅以住家用的房屋作為營業登記處所,而實際交易均透過行動裝置完成,「住所並無實際營業行為,未僱用員工且未供辦公用或堆置貨物、存放設備等」,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原經核准按該稅率課徵地價稅的住宅用地,事後辦理前述營業登記,也可繼續適用。但若被查獲實際有於處所從事交易或囤貨等事實,卻未向稽徵機關申報,則應依土地稅法第54條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地方稅務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12-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