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房屋坐落基地之土地出售時無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稅率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目前有民眾電話詢問,出售無出租無營業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於其地上建物,為何仍有部分面積被稽徵機關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出售之土地係經合併後再出售,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亦未申請合併載入建築使用執照內,則無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除經查明是土地所有權人連同主建物一併取得,且該土地與建築基地相鄰,位處該棟建築物圍牆內供出入通路等使用,與該棟建物的使用確屬不可分離者,才可於出售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民眾仍然有其他疑問,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12-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