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房屋稅之徵免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寺廟屬於公益性質,為何要對其所有之房屋課徵房屋稅?事實上寺廟減免有其規定,符合規定者仍得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具有法人資格之寺廟並登記為寺廟所有且供佈道使用之房屋,始符合免稅之規定;倘該建物雖未供佈道,但事實上供民眾無償使用時,仍得免予課徵房屋稅。常見寺廟提供香客住宿使用之房舍,如係無償或由民眾自由捐獻等無對價關係,其放置之捐獻箱僅係隨喜得予免徵房屋稅。寺廟若符合減免之規定,應在免稅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房屋稅免徵申請;逾期申報,應自申報日當月份起免徵。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12-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