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拋棄繼承之車輛其繼承人要繳納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所有人死亡,其繼承人如未辦理拋棄繼承,即為新的納稅義務人,由其繳納使用牌照稅。

  該局說明,使用牌照稅係向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課徵。車輛所有人死亡後,依民法規定,繼承人承受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如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即為該車所有人,依稅法規定,車輛所有人死亡後所產生的使用牌照稅,將會向其繼承人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繼承車輛後,應向監理機關申請異動登記,如未在被繼承人死亡後1年內辦理,該車輛牌照將被逕行註銷,如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恐將遭補稅處罰;另車輛欲移轉給他人,亦請務必辦妥過戶登記,日後若發生違規情事,才能明確劃分責任歸屬;如要報廢,也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繳回牌照,以免車牌外流違規遭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2-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