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請注意手冊重新鑑定日期,以免被恢復課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有民眾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表示曾經辦過身心障礙使用牌照稅免稅,一查之下,原來身心障礙證明逾期未辦理重新鑑定,不符免稅規定,而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若經該規定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若之後身心障礙證明逾期,未重新辦理鑑定,即不符免稅條件,將追補身心障礙證明註銷後之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應注意身心障礙證明右下方所載重新鑑定日期,儘速在到期日前辦理重新鑑定,換發新證明,所使用的車輛才能繼續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鑑定日到期被取消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後重新鑑定取得身心障礙證明,除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的車輛,由本局主動核定免稅,免再提出申請外,供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為配偶或同一戶籍之二親等以內親屬、輔助人、監護人所有,如欲繼續免徵使用牌照稅,切記重新申請。可上該局官網(https://tytax.tycg.gov.tw)-申辦服務-使用牌照稅-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快速又方便。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52至246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603至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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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2-1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