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記得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所繼承之房屋如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因不須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往往不知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造成房屋稅籍資料仍維持為原納稅義務人名義或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

  該局進一步指出,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更名程序為繼承人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及其他相關文件,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繼承更名。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可至地方稅務局暨所屬各分局櫃台洽詢,亦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2-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