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房屋繳款書應納稅額百元以下者得予免徵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有關公同共有房屋百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規定,是否有違租稅公平?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同共有之房屋若共有人申請分單者,房屋稅每年期會依公同共有人應有權利部分分別發單課徵房屋稅,若稅額為100元以下者則免徵,其目的為避免增加稽徵成本並簡化退補稅作業,但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如果民眾有未收到稅單之情形可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詢問。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12-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