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印花稅法第20條規定:先開臨時收據再開立正式收據,或分次收款先開立分次收款收據再開立總收據,應先行分別貼足印花稅票,俟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金額相等者,正式收據或總收據免再貼印花稅票,其不相等者,應於正式收據或總收據上補足差額,如臨時或分次收款收據未依規定收回貼附者,應照所載全部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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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2-08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