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過戶後報廢,准由新車主申請退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廖先生於今年5月10日購買中古車後,有意換高檔新車,並於11月1日將中古車輛報廢,電洽可否申請退還今年溢繳的使用牌照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若車輛過戶後辦妥報廢、繳銷、註銷、報停手續,致發生溢繳使用牌照稅時,如新車主檢具車輛異動登記書,申請退還該溢繳稅款,可以新車主名義辦理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每年徵收1次,於4月份開徵,課稅期間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又車輛過戶前應繳清使用牌照稅欠稅及罰鍰。故年度中取得車輛者,因前車主已繳清使用牌照稅,後車主復於同年度辦理車輛報廢時,雖非當年度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仍可持監理機關核發之車輛異動登記書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退還溢繳稅款。所以廖先生可向該局申請退還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溢繳稅款。另該局提醒民眾,申請退稅時若提供車主銀行帳戶資料,稅款可直接撥入,免再持支票兌領,省時又方便。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12-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