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因欠繳應納稅捐遭禁止處分,須繳清全部欠稅才可塗銷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該局指出,日前有民眾欲辦理車輛過戶登記,卻因車輛被禁止處分而無法移轉,來電詢問為何沒有欠稅的車輛會被禁止處分,經查詢是因其名下另一輛車滯欠多筆使用牌照稅而將其所有車輛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說明,若財產被限制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須繳清納稅義務人所有欠稅後,方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塗銷禁止處分,俟財產登記機關完成塗銷登記後,才能辦理財產移轉或變更登記。

  稅務局提醒民眾,接獲稅捐繳納通知文書應如期繳納,以免欠稅被移送強制執行或財產遭禁止處分,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12-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