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應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的稅率。即房屋如果出租給他人作住家使用,則按非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若承租人作營業使用時,則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定,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自住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即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房屋如不出租恢復為自住使用時,請記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改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果對於房屋出租應課徵之房屋稅仍有其他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2-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