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作流動攤販營業登記之房屋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果菜、肉販、流動攤販等營業人,若僅以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處所,實際在果菜市場、消費市場等場所銷售營業者,仍可適用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係視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之稅率,若於營業登記處所作營業倉庫使用等情形,其使用面積仍須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也可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

更新日期:109-12-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