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收到各稅繳款書,應於繳款期限內繳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的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各分署強制執行。經移送強制執行後,除依上述繳納本稅及滯納金外,其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亦由義務人負擔之(例如:寄送通知郵件之郵資及各項拍賣程序所支付之必要費用等)。
如果於開徵期間仍未收到繳款書或不慎遺失,請洽各管轄稅捐稽徵機關處理,切勿置之不理,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09-12-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