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自有之住宅可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低收入戶可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該局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該減免規定僅適用於低收入戶住宅,領有殘障手冊或中低收入戶住宅則不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低收入戶證明為逐年核發,該局基於愛心辦稅精神,主動與所轄區公所核對資料,原已免稅且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者,繼續免徵房屋稅,不須逐年申請;新核發者,主動發函輔導申請免徵,若符合低收入戶者,則需主動向稅務局申請,如經查明房屋實際作住家使用時,則可減免房屋稅。

  民眾如果對於房屋所有權人為低收入戶仍有其他課徵房屋稅之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2-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