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據訂立時總價款已具確定性者,縱使驗收結果金額有減少,仍應依總價款課徵千分之一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倘若承攬契據已依工程需求明確記載各工程項目單價、施工期間及工程承攬金額等,則契約成立時所約定工程總價已具可確定性,自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依工程承攬總價款按千分之一貼足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工程合約訂立時總價款已具確定性之情況下,若工程結算驗收,工程總價有減少或有部分驗收扣款情形,則屬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其與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之性質不同,不得適用,仍依工程合約訂立時按總價款之千分之一貼足印花稅票,故金額有減少時不得申請退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1-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