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車有2種稅?牌照稅VS燃料費分不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期地方稅稽徵機關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如何補發汽車燃料稅單?並抱怨為何每年4月份及7月份都要各繳1次稅金,真是勞民又傷財!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是屬於地方稅的一種,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依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規定,於每年4月份(營業用車輛每年4月及10月份)徵收;而汽車燃料使用費係屬於規費,由公路監理機關依公路法第27條規定於每年7月份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之稅收用途為支應地方政府財政需求,而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收入則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等,所以用途不同,徵收機關也不同,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應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洽詢;如是燃料費或汽車過戶、異動等問題,就要向監理機關洽詢。

  該局貼心提醒納稅義務人,只要是排氣量151cc以上之汽、機車都是使用牌照稅的課稅範圍,別忘了在每年4月份繳納使用牌照稅(營業用車輛於每年4月及10月份),以免逾期繳納遭加收滯納金或未完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遭裁罰。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11-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