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扭蛋等商品之販賣機,不具娛樂性無需申報繳納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大甲區吳先生來電詢問,想在店門口擺放幾台扭蛋機增加收入,是否需要申報繳納娛樂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擺放機器設備經營者,如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則應於開業前向該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吳先生在店門口擺放扭蛋機,僅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功能與一般販賣機無異,不具娛樂性質無需課徵娛樂稅。如果擺放夾娃娃機或投籃機這類具娛樂性之機動遊樂設施,則應於開業擺設機台前向該局辦理上述手續。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娛樂稅採輕稅重罰,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經查獲會被處以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請機動遊樂設施經營者留意。

  民眾如對娛樂稅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說明。

更新日期:109-11-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