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共設施按主建物用途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供共同使用之電梯及公共設施之房屋稅,按該主建物之用途不同,分別適用不同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主建物供自住房屋使用,附屬建物之公共設施則亦按自住之住家用1.2%稅率課徵房屋稅,如供營業用房屋使用,則按營業用3%稅率課徵房屋稅,主建物有兩種以上不同用途者,則分別按其用途之實際面積比例計算。

  民眾如果對於附屬房屋之公共設施所課徵之房屋稅仍有其他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1-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