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土地給政府,僅書立一份契約並由政府機關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此契約不用貼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印花稅係屬憑證稅,凡書立契約者,應由合約雙方對所持有之一份契約負責貼用印花稅票。將土地贈與政府,如果僅書立一份契約者,並由贈與人負責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則贈與人應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但若由受贈的政府機關負責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那這一份契約書就不用貼印花。

提醒納稅人多加利用網路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可免除至郵局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及銷花之費時與不便。

更新日期:109-11-1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