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申報契稅加徵怠報金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等案件,均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局提醒民眾應注意申報期間,避免傷了荷包!舉例說明:陳小姐於109年7月1日將房屋出售給林小姐,延至109年10月1日才向稅捐機關申報契稅,該房屋評定現值為300,000元,林小姐除了應繳納契稅18,000元外,尚需繳納3,600元怠報金,即18,000*20%(62天/3)=3,600。

  地方稅務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如果有契稅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也可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

更新日期:109-11-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