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協議書按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日接獲不少民眾詢問有關遺產分割協議書如何繳納印花稅疑義,該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由二人以上繼承時,繼承人簽訂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如有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協議書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中分割不動產部分,即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課徵範圍,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書成立時價值1‰稅率繳納印花稅,若遺產中有其他非屬不動產之財產分割,則不需繳納印花稅。

為提供貼心便捷服務,該局受理持遺產分割協議書臨櫃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案件,倘有不動產坐落其他縣市,可透過跨縣市機關合作機制,協助民眾填妥「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開立申請書」,連同遺產分割協議書及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向不動產所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開立繳款書,減輕民眾奔波往返之辛勞。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為避免因貼用印花稅票未依規定註銷或銷花不合規定而受罰;或因稅額鉅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可至該局或所屬三分局申辦印花稅總繳。民眾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877979 或撥打08-7338086轉21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1-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