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拍賣取得土地,若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係在納稅義務基準日之前者,拍定人仍應負擔當年度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近日有民眾電話洽詢:今年8月5日拍賣取得的土地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因故等到10月份才去地政機關完成登記,請問這一筆土地今年的地價稅應該由誰負擔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者,不以登記為要件;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所以,拍賣之不動產自權利移轉證書核發之日起,拍定人即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係按年課徵,每年8月31日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就拍賣案件而言,若拍定人係在8月31日以前取得該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者,即應負擔當年度地價稅。

  民眾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1-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